2005年9月19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时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父女对簿公堂只争土地征用款
顾祥男

  本报讯 父亲一人领取了全家承包田的征用款,家庭其他成员能否依法享受这笔款项?日前,舟山市定海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:限被告董某(父亲)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属于原告董倩(女儿)所有的征用土地安置补偿款9810元。
  1982年5月,被告董某与原告董倩(系化名)之母登记结婚,1985年2月生育次女董倩。1999年3月,董某夫妻离婚,当时双方未处理涉及家庭共有的3.7亩承包田的征用款分配事宜。2004年初,董家3.7亩承包田被政府列入征用范围,被告在2004年2月至4月先后两次领取土地征用款39240元,尚余5000元因原告之母交涉,被村委会保留。2005年6月原告董倩提起诉讼,要求分割这笔款项。